看围绕NewJeans违约金的讨论时发现的标准合同结构问题










根据标准合同,违约金是按照前2年月均营业额乘以剩余合同月数计算的。
活动做得越多、越成功,哪怕履约时间更长,违约金反而越大的结构。
关于过高违约金也是有判例的
专属合同效力停止假处分〔歌手组合TVXQ事件〕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09年10月27日字2009Kahap2869号决定〕
【判示事项】
一起部分支持以长期合同期限和过高损害赔偿预定条款等为内容的艺人专属合同效力停止假处分申请的案例
【判决要旨】
在艺人针对所属经纪公司申请专属合同效力停止假处分的案件中,以长期合同期限和过高损害赔偿预定条款等为主要内容的该专属合同,被认定为经纪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行使不当支配力,使所属艺人承担过度的对待给付或不当负担,从而过度侵害其经济自由和基本权利,属于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的法律行为,故该合同内容的全部或部分有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因超过合理存续期间而丧失效力;并且在本案诉讼中权利关系的争议被最终厘清之前,也有必要通过临时处分保全申请人进行独立演艺活动的地位,因此判定:在本案判决作出之前,禁止被申请人就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演艺活动与第三方进行合同磋商或签订,并禁止其利用市场支配力妨碍申请人的独立演艺活动。










2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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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要是没有那种条款,不就能趁人气高的时候直接解约走人吗?现在有标准合同了,也没有卖身契那种东西了,合同有问题的话也可以像Chuu(前LOONA成员)那样解约,组合要是解散了经纪公司还得兜底债务,那干脆活动满7年到期再走不就行了,为什么要把那个当成问题呢?
要是把NewJeans的案例和标准合同硬扯在一起,感觉解读会很奇怪吧?歌手确实不能靠自己一个人成功,公司的制作能力也确实重要,但这里的“公司”实际上就是民希珍吧?不正是因为太清楚自己能成功到这个地步靠的是民希珍的制作,所以才会为了反对她被解任,而要求解除专属合同吗?
都是拿着血泪写出来的东西,不然那种条款怎么会出现😭合同一旦松懈,钻空子的情况就会变多,别只看一面就瞎骂人。不想交违约金的话,只要在公司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老老实实履行合同就完全没问题。而且如果公司真的确定有过错,那条违约金条款也没什么好怕的,因为肯定不用交!别光看“违约金好几倍”这种措辞就暴露出幼稚的想法啦~只要不做出需要交违约金的行为就行了。世界没那么好糊弄,也不是什么事都能靠诉诸情绪解决的。